三亚一高中男生擅自离校后在家跳楼身亡 二审法院:学校不担责


原标题:三亚一高中男生擅自离校后在家跳楼身亡 二审法院:学校不担责

新海南客户端、南海网、南国都市报9月1日消息(记者 利声富)2017年2月27日晚,三亚某学校高一年级男生小刘(化名)在寝室玩手机被没收后擅自离开学校,同年2月28日凌晨在家跳楼自杀。事后,小刘家属将学校告上法庭。近日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该案认为,小刘在学校严格管理下违反学校管理规定私自外出,学校在其私自外出过程中没有过错,根据法律规定,学校对于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。

2017年2月27日23时左右,三亚某学校值班老师例行检查寝室时发现,小刘所住的寝室有亮光,便与生活老师一同进入该寝室查看情况。发现小刘将手机携带进入宿舍,2名老师遂没收了小刘的手机。2月28日6点20分,生活老师叫学生起床时发现小刘不在宿舍,便通知值班老师及小刘的班主任。当天7时54分,班主任第一次给小刘父亲打电话,告知小刘不在学校情况。当天,班主任与小刘姐姐和学生寻找小刘下落。

2017年2月28日至2017年3月1日期间,班主任与小刘父亲、小刘姐姐之间有10多次通话记录。小刘出走后,小刘亲属一直未向公安机关报案。直至2017年3月1日,三亚市公安局通知小刘父母,双方才得知小刘已于同年2月28日凌晨2时在家中跳楼身亡。

另查明,小刘所住的宿舍楼楼下以及宿舍区门口均有铁门,学校确认事发当晚铁门均已锁上。截至庭审结束,双方均不知悉小刘是如何从宿舍外出。

事发后,小刘家属将学校告到法院。

一审法院认为,虽然没收手机通常情况下并不足以导致小刘自杀的损害后果,且学校在发现小刘擅自离校后已第一时间通知了小刘父亲,并对小刘的下落进行寻找,应认定事故发生后学校已基本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。但考虑到小刘系在两道宿舍铁门关闭的情况下得以擅自外出,学校至今对小刘如何擅自外出亦不清楚,可见,学校宿舍管理存在一定漏洞。一审法院酌定学校应对小刘的死亡承担10%的过错责任,作出判决,被告学校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8105.6元。

二审时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,本案中,小刘已年满16周岁,具备相当的民事行为能力及辨别能力,其明知学校不允许使用手机而将手机带进宿舍玩耍,违反了学校的规章制度。学校老师在按照规定代管小刘手机的过程中没有不当言行,双方没有发生冲突,该行为并不必然引起小刘的自杀,故学校老师代管手机的行为与小刘的自杀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。

二审法院认为,学生宿舍楼下有铁门锁住,学校大门有保安管理进出人员,小刘在学校严格管理之下违反学校的管理规定私自外出,学校在其私自外出的过程中没有过错。因学校在小刘的死亡过程中没有过错,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学校对于小刘的死亡不应承担责任,一审判决学校承担10%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。

综上,被告学校主张其不承担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,该院予以支持。鉴于被告学校在二审中自愿给予小刘家长6.8万元的经济帮助,法院予以照准。据此,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,被告学校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.8万元。(利声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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